军事体育部

工作管理制度

一、体育竞赛工作管理条例

1、宗旨

高校体育竞赛活动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全校体育工作的检阅和推动,为了使我院体育竞赛活动顺利健康的开展,必须加强对我院举办各项竞赛活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使各项竞赛活动有利于推动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有利于调动全院学生参加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我院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并为树立文明赛风,推动全院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2、运动员和教练员

2.1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守则》和《教练员守则》。

2.2本队比赛时,领队必须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者应另外指定人代理领队职务,以对本队负责。

2.3运动员、教练员要尊重观众,注意礼貌,不得有挑起观众哄闹的语言和行为,扰乱和干扰比赛秩序。

2.4运动员、教练员在比赛中应加强团结,相互学习,尊重对方,胜不骄,败不馁,不得有伤害对方的任何语言和行为。

2.5运动员、教练员在比赛中应尊重裁判,坚决服从裁判的判罚。如对裁判的判罚有异议,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正常渠道提出,不得干扰裁判的正常工作,更不得以任何借口中断比赛或干扰比赛。凡拖延或拒绝比赛超过规定时间者,以罢赛论处。

2.6各院、部(队)在比赛中不得无故弃权,凡无故弃权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全部比赛成绩和比赛资格。

2.7凡比赛中出现打架、辱骂他人或其他恶劣行为者,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相应的停赛和行政处分。

2.8凡比赛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给予大会通报批评,并分别处理如下:比赛前查实:取消该运动(队)的比赛资格,并不得补报;比赛期间查实:取消该运动(队)的比赛成绩和比赛资格;比赛后查实:取消该运动(队)的名次、得分、奖品,不计团体总分。

3、裁判员

3.1各院、部应积极推荐上报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学参加裁判工作,被调用的裁判员应学习、熟悉规则和裁判法,遵守《裁判员守则》。

3.2裁判员应熟知规则、理解和研究规则,比赛中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提高场上执法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3.3裁判员在执法时应以规则为准,不受场上队员和场外观众的干扰,遇对判罚有异议或观众的不恭行为,应理智地按规则处理,决不可激化矛盾。

3.4裁判员应在比赛前20分钟抵达场地,做好比赛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比赛圆满、顺利完成。

二、运动队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管理运动队伍,保证运动队的正常训练,各运动队教练员应积极做好如下工作:

1、根据本运动队情况,及早做好宣传、招生和组队工作。

2、写好训练计划、阶段总结和学期总结,统计平时成绩和比赛成绩,以便存档保管。

3、运动队实行教练员负责制,教练员全面管理运动队的训练,学习及日常生活;

4、教练员对运动员要认真负责,如实填写训练次数统计单,并送体育部审核;

5、教练员在训练中要认真投入,不得迟到、早退或离开训练现场;

6、运动队平时每周训练2次,赛前集训每周训练5次,每次训练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7、教练员及运动员奖励办法按学院有关奖励办法执行;

8、教练员实行上岗竞聘制,按岗位编制竞争上岗;

9、教练员自身考勤要实事求是,不可虚报、多报;对运动员考勤要认真负责,不可谎报;

10、教练员在训练中应按照训练计划内容认真执行;

11、教练员要刻苦钻研训练理论,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训练水平。

三、早操管理制度

为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加强素质教育,促进日常管理,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设优良的学风环境,培养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落实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参加对象:全院一、二年级学生。

2、早操时间:每周一~周五:6: 20-7: 00(雨天气除外)。

3、早操管理

3.1学生按照早操时间准时到达指定位置,以分院为单位严格考勤登记,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参加早操、课间操者,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属院、部进行申请,体育部审核,在所属院、部备案。

3.2每位在校学生出操时间为4学期,二年共200次。要求每人每学期至少出操早操50次,出操次数是否达到要求,将作为评优、评奖学金的依据。

4、各院、部可依据本管理办法做出具体实施细则。

四、《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标准》实施、管理办法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实施工作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组织实施。

1、《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在教学院长领导下,由学院体育部、教务处、医务所、学工部、辅导员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2、学生《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评选;《标准》成绩不及格者,可补测一次,测试不合格者,不予正常毕业。

3、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后,可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奖学分评选,毕业时《标准》成绩可记为免试,不予评定等级。

4、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每天锻炼时间达到一小时者,奖励5分,计入学生《标准》总成绩。

5、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标准》成绩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

(1)评价指标中400米(50米×8往返跑)、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台阶试验的得分达不到及格者;

(2)体育课无故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5者。

6、学校在实施《标准》时,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场地、器材、设备的安全检查。要认真做好学生的体检工作,对生病学生实行缓测或免测。

7、数据上报执行国家规定和要求,测试完成并将数据整理后直接通过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网址中文域名: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英文域名:www.csh.edu.cn),报送至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上报数据的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8、学生每年的《标准》测试结果,将以学院为单位进行公布并备案。

9、《标准》测试过程中,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10、《标准》测试器材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相关认证机构认证合格的产品;为保证《标准》测试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每年测试前应对测试器材进行检测维修,同时确保测试安全。

11、测试时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学生测试时必须穿适合运动的服装,严禁测试时穿皮鞋。

12、《标准》测试由体育部指定体育教师组织实施,每个班级个测试教师计3个非理论课时。

13、本《标准》测试办法由体育部负责解释。

五、体育辅导教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推动我院阳光体育运动的广泛开展,丰富学生体育文化生活,解放思想、改变观念,使体育教师能到学生中去、设立各院、部体育辅导教师,以此加强体育部与各院、部之间体育竞赛活动的协调配合,促进各院、部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的蓬勃开展。

1、坚持树立“健康第一”的理念,服务学生,确保安全,争取最大的工作效率。

2、工作热情、积极主动、互帮互助、团结合作。

3、经常性对各院、部学生开展体育知识、规则及裁判等方面的讲座。

4、配合各院、部,经常性地开展多种多样的体育比赛。

5、协助各院、部选拔运动队队员,必要时可组织指导训练。

6、协调各院、部与体育部之间的相关事宜。

7、指导体育协会工作及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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